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1. 如历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于特别分配金额批示公布的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至其政府管理子帐户: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年满二十二岁
3. 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2. 不被列入分配款项名单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帐户拥有人(下称:声请人)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声请人于相关历年内因下列任一原因而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时间,为此声请人必须自行提供充分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居于内地:
       (1) 年满六十五岁;
       (2) 未满六十五岁,但基于健康原因,尤其是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复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五) 负担居于澳门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工作;
(六) 公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七) 在合作区居住、工作或就读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
(八)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帐户拥有人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3. 帐户拥有人获得款项的权利主张时效为自分配款项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的三年。

分配款项年度提出获得款项权利的时效

2026

至2029年12月31日

2025至2028年12月31日
2024至2027年12月31日
2010-2020已逾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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