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上期介绍了雇主将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计划”)衔接到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条款的设置原则,亦介绍了以雇主公积金共同计划生效日期为界线,可划分为“旧人”和“新人”的概念。其中“旧人”是指某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生效日期前,已参与了该雇主的私退金计划的在职雇员。当“旧人”(以下称为雇员)选择衔接公积金共同计划,衔接前所累积的私退金供款,以及衔接后的央积金供款将分开独立处理,详情如下。
1. 私退金计划下的累积供款
自雇员选择衔接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翌月,雇主及雇员不再向私退金计划供款,原有的退休基金单位保留在私退金计划继续滚存,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时按私退金计划的条款处理。
2. 公积金共同计划下的供款
在缴纳首次央积金供款前,基金管理实体会为雇员开立供款子帐户,雇主和雇员便转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并按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条款处理。
3. 供款时间及权益归属的处理
3.1. 供款时间
衔接前私退金计划的供款时间,和衔接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时间须合并计算。例子:假设雇员于私退金计划已供款3年,后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继续供款4年后离职,在计算权益归属时,3年私退金与4年央积金供款时间合并计算,则私退金计划以及公积金共同计划均分别以7年计算雇员可获得的雇主权益。
3.2. 劳动关系终止时权益归属的处理
私退金计划的供款:劳动关系终止时,基金管理实体按3.1所述计算供款时间后,按私退金计划中对应的权益归属比率,计算雇员可取得的私退金计划雇主供款,连同雇员供款的基金单位一并结算。随后,雇员可全数提取结算所得的全部款项。须注意的是,倘私退金计划包含抵扣条款,或雇员不能获得雇主供款的情况,雇主有权行使有关权利。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按非强制央积金法律的规定,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劳动关系,雇员均可按公积金共同计划的权益归属比率取得雇主供款。而央积金具有可携性,一般未达65岁不可提取,因此,劳动关系终止时,基金管理实体同样按3.1所述计算供款时间后,按公积金共同计划中对应的权益归属比率,计算雇员可取得的公积金共同计划雇主供款后,雇员则可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申请将其获得的雇主供款,以及供款子帐户内属于雇员的供款一并转移至以下任一子帐户:
(1) 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2) 在原基金管理实体,或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供款子帐户(包括公积金共同计划和公积金个人计划);或
(3) 在原基金管理实体,或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
倘雇员没有作出选择,上述供款将预设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退金计划衔接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s/rpc/node-20)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