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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 - 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人退休金计划的衔接
出稿日期 : 2026-01-25

本栏之前已介绍关于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设立及参与、供款及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处理等基本规定。如果雇主已设立根据第6/99/M号法令规定的私人退休金计划(简称“私退金计划”),选择加入非强制央积金时必须以“衔接”的方式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而衔接下雇员的选择权,以及雇主对计划条款的设置按“旧人旧制,新人新制”方式处理,“旧人”和“新人”的定义,主要以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生效日期为界线去划分。

  1. “旧人”和“新人”的概念和选择权

    “旧人”是指在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生效日期前,已参与了雇主的私退金计划的在职雇员,可以选择任一: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或继续留在私退金计划。

    “新人” 包括以下两类雇员,只可选择是否参与雇主的公积金共同计划,不可再参与雇主的私退金计划。

    (1) 在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生效日期前,已入职但没有参与雇主的私退金计划的在职雇员。

    (2) 在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的生效日期后才入职的雇员。

    按非强制央积金法律规定,雇主在接获社会保障基金的批准公函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雇员可以选择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不论是否参与,雇员应在接获雇主通知之日起计3个月内表达意愿。如雇员选择参与,雇主雇员均须维持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如雇员选择不参与,在职期间亦可随时选择加入公积金共同计划。
     
  2. 衔接公积金共同计划条款设置

    雇主将私退金计划衔接到公积金共同计划时,可保留原计划条款与非强制央积金基本标准相同的项目,不相同的项目须以下列原则作倘需的修改:

    (1) 如果私退金计划内有不符合基本标准的条款,例如雇主供款比率少于5%,雇主必须修改或提升至最少符合基本标准。

    (2) 如果私退金计划内有较基本标准更有利的条件,例如:雇主不设供款计算基础上限进行供款,必须继续适用于“旧人” 。

    (3) 对于“新人”,雇主可决定提供和“旧人”一样较基本标准有利的条件、其他优于基本标准的条款,或采用基本标准。

    衔接例子:A公司私退金计划的雇主供款比率为8%

    对于“旧人”,由于此供款比率属优于央积金的基本标准(现时是5%),雇主必须维持供款比率至少为8%。

    对于“新人”,雇主可按基本标准5%缴纳供款,或提供更优条件,例如与“旧人”一致以8%计算供款。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公积金共同计划与私退金计划衔接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20)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3.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4.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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