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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子帐户之间的款项转移(下)
出稿日期 : 2025-02-17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由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以及保留子帐户三类子帐户组成。子帐户内的款项在符合条件下可互相转移,承接上期介绍了关于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款项转移,本期将继续为大家介绍供款子帐户与保留子帐户的款项转移。

  供款子帐户和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开立及管理。有别于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供款子帐户和保留子帐户的款项转移,均由帐户拥有人向拟转入款项的子帐户所属的基金管理实体提出申请。对于供款子帐户而言,帐户拥有人需注意仅在公积金共同计划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将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出至其他子帐户。无论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的款项转移,每次均必须转移相关子帐户的全部款项,但次数不限。

  以下举例说明,假设周女士在A基金管理实体开立了一个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子帐户,同时在B基金管理实体拥有一个保留子帐户。周女士上月离职,打算将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到保留子帐户,具体转移程序如下:

  1. 周女士向B基金管理实体提出转入款项申请,将A基金管理实体的供款子帐户款项转到B基金管理实体的保留子帐户。收到申请后,B基金管理实体通知A基金管理实体进行款项转移。

  2. A基金管理实体接获B基金管理实体的通知后,在核实周女士的雇主已清缴所有供款,并按权益归属计算可获取雇主的供款权益情况下,于二十个工作日内须完成所有程序,包括结算供款子帐户的退休基金出资单位,并记录结算所得金额,向B基金管理实体提供周女士的资料及转移金额的凭单,将款项转移至B基金管理实体,然后取消供款子帐户。

  3. B基金管理实体在收到由A基金管理实体发送的款项及资料起计十个工作日内,须认购退休基金出资单位,并记录到周女士的保留子帐户。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子帐户之间款项转移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account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