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计划适用于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受益人,且有意尝试就业者。

正受领社保基金残疾金的受益人,倘找到工作尝试就业,可于试工开始后的30日内,填妥由本基金提供的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申报表,并递交至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专区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专区。

有关申报手续亦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需递交受益人签署的申报表、受益人身份证影印本、及出示代办人身份证正本。

按照“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的章程,每次试工皆须独立作出申报,受益人分别最迟须于试工开始后的30日内,以及于试工终止或每次最长试工期限(90日)终止后的30日内向社保基金申报,才能参与计划。

换言之,期限内未作出申报而从事工作者,视为于领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同时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领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有关计划的对象为正领取社保基金残疾金的受领人,如受益人拟在申请仍在审批的期间尝试工作,亦应向本基金作出申报,本基金将因应申请的审批结果及受益人的试工情况作出处理。

无论属长工还是散工工作,只要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均应立即向社保基金作出申报。每12个月为一期,每期最多两次试工,每次试工期限为90日,日数由试工开始之日起连续计算,即使实际工作日不连续亦然。另提请注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保强制性制度供款。

如发现受益人在领取残疾金期间同时从事工作,但未有按照计划规定作出申报,本基金将依法终止其残疾金发放,受益人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领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试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让残疾人士能够有机会尝试投入劳动市场,如发觉未能适应,只要如实向社保基金申报工作情况(包括开始及终止工作的时间),在试工期限内的短暂工作,对残疾金的发放并没有任何影响,也毋须重新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如工作超过试工期限(即试工日数超出每次最长期限90日,或试工次数超出每期两次上限),受益人会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起,被视为已正式投入劳动市场,不再符合残疾金的发放要件,故残疾金会被终止发放。另一方面,如随后停止工作,可向社保基金再次申请残疾金,并接受会诊委员会的评估,当符合要件,可重新获发残疾金。

参与计划人士须最迟于试工终止或每次最长试工期限(90日)终止后的30日内向社保基金申报。

社保基金设有机制,倘参与计划的受益人已终止试工/试工超过90日但没有按规定作出申报,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受益人须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如受益人欲继续领取残疾金,须再次提出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评估。

超出试工期限规定者,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起,被视为已正式投入劳动市场,不再符合残疾金的发放要件。其残疾金自符合发放要件之最后一日的翌月起被终止发放,并须偿还所有不当收取的款项。超出试工期限规定之日是指:

a.  试工日数超出每次最长期限(90日),即第91日;或

b.  试工次数超出每期上限(两次),即第三次工作开始之日。

举例如下:

例子1 : 受益人于2020年1月2日入职,试工超过90日,最后一天符合残疾金发放要件为2020年3月31日(即第90日),故给付自4月起终止发放。

例子2 : 受益人于2020年1月3日入职,试工超过90日,最后一天符合残疾金发放要件为2020年4月1日(即第90日),故给付自5月起终止发放。

例子3 : 受益人于2019年11月1日入职,试工期间延续至2020年,且试工超过90日,最后一天符合残疾金申领要件为2020年1月29日(即第90日),故给付自2月起终止发放。

例子4: 受益人于2020年2月1日进行第三次工作,最后一天符合残疾金发放要件为2020年1月31日,故给付自2月起终止发放。

须注意: 就业计划以每12个月为一期,每期最多两次试工,每次试工期限为90日。未超出试工期限规定者,被视为仍未能正式投入劳动市场,其残疾金不会被终止发放,试工期间的残疾金亦毋须退回。当受益人超出试工期限规定,才按照上述例子情况作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