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女性僱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產假報酬補貼︰
1. 第8/2020號法律生效後3年內(即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處於以下任一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
- 分娩;
- 誕下死嬰;
- 懷孕超過3個月的非自願流產;
- 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
2. 發生第1點所指任一事實時,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與僱主之勞動關係已超過1年的女性僱員,以及獲僱主支付的產假報酬日數少於70日。
女性僱員應於分娩之日(或其他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發生之日)起計120日內提出申請。
地址 |
辦公時間 |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
星期一至星期四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
按最新修訂的勞動關係法,一般情況下,女性僱員可享有的產假由56日增加至70日。而根據過渡規定,僱主須向第8/2020號法律生效後3年內分娩(或其他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的合資格本地女性僱員支付最少56日產假報酬;社會保障基金則向相關僱員補貼其依法有權取得的產假報酬與其僱主實際支付的產假報酬之間的差額,上限為14日基本報酬。
申請補貼須填寫專用表格,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申請:
1.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
2. 選擇同意本基金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事登記局索取子女的出生登記資料;或 提交子女出生登記證明影印本/出生簡報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 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3. 產假開始前最近三個月支付報酬單據(須出示正本),以供審批參考的用途;
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本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符合條件的申請個案,自社會保障基金收齊所需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批,並於作出批准決定後的翌月內向申請人支付。社會保障基金會將審批結果以信函或短訊方式通知申請人。
可以,申請時須遞交子女的出生登記證明/醫生證明。
可以。
不可以,補貼措施僅適用於本地女性僱員。
可以,如本地女性僱員在分娩之日(或其他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發生之日)與兩名僱主之勞動關係均已超過一年且同時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便可申請兩份補貼。
不可以。根據第8/2020號法律第4條4款規定,僱主不得因女性僱員獲發放產假報酬補貼而降低或取消在本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對僱員較有利的工作條件,因此,僱主需按原工作條件向有關女性僱員支付70日的產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