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及行政手續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女性僱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第8/2020號法律生效後3年內(即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處於以下任一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
    • 分娩;
    • 誕下死嬰;
    • 懷孕超過3個月的非自願流產;
    • 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
  2. 發生第1點所指事實時,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且與僱主已建立勞動關係超過1年

    註︰
    如屬在享受產假期間勞動關係才滿1年者,有權收取在勞動關係滿1年後仍享受的產假期間的基本報酬,屬此情況,其僱主須支付當中至少56日產假報酬,倘有其餘有權收取的產假報酬,可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補貼。

申請方式
透過填寫專用表格 ,並攜同以下文件辦理申請:
  1.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

  2. 書面同意本基金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民事登記局索取子女的出生登記資料;或
    提交子女出生登記證明影印本/出生簡報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或
    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3. 產假開始前最近三個月支付報酬單據(須出示正本),以供審批參考的用途

    註:
    • 一般情況下只需提供產假開始前最近三個月的支付報酬單據,例子如下:
      (1) 於2022年5月2日分娩,產假期間為2022年5月2日至7月10日,則提交2022年2月至4月的支付報酬單據;
      (2) 於2022年5月2日分娩,產假期間為2022年4月25日至7月3日*,則提交2022年1月至3月的支付報酬單據。
      * 根據經第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產假,其中六十三日必須在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日數可由女性僱員決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 如屬因產假開始前處於全月無薪缺勤的特殊情況:
      (1) 申請人須書面補充說明開始處於無薪缺勤的具體日期(年/月/日);
      (2) 提供產假開始前最近一個月有上班月份及前兩個月的支付報酬單據。
      例子1:2022年2月6日起無薪假至分娩日,則遞交2021年12月、2022年1月及2月共三個月支付報酬單據。
      例子2:2022年2月1日至28日整月無薪假,3月有上班,其後於4月1日起再無薪假至分娩日,則遞交2022年1月、2月及3月共三個月支付報酬單據。
  4.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本基金之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5. 如申請人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需填寫  “個人資料更改表” ,或以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戶登入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

  6. 如屬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的情況,遞交嬰兒的死亡證明影印本(須出示正本)。

如屬下列情況,另須補充相關文件:

情況

所需文件

1.

支付報酬單據上的收入由不同項目所組成

- 僱主須就各項目的性質、發放條件及計算方式另行作書面補充說明;

- 勞動合同或報酬協議。

2.

產假開始前最近一個月的支付報酬單據有顯示屬 “超時工作報酬、夜更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的項目

須遞交產假開始前最近六個月的支付報酬單據。

3.

支付報酬單據上的項目屬 “按個人實際生產結果確定報酬” (例如:件工、私傭、激勵奬金等)

產假開始前最近三個月的出勤紀錄。

4.

支付報酬單據上的項目屬 “按實際工作的時間確定報酬” (例如:日薪、時薪、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的膳食津貼或交通津貼等)

產假開始前最近一個月的出勤紀錄。

代交申請

申請人如未能親臨遞交申請,可委託他人代交。

申請期限
女性僱員分娩之日或其他法定有權享有產假的情況發生之日起計120日內。
申請地點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周一至周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周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
周一至周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

審批時間及支付方式
社會保障基金將自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交齊所需文件之日起計60日內對個案作出審批,並於作出批準決定後的翌月內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補貼。
注意事項
  • 僱主須向合資格本地女性僱員支付至少56日產假報酬,社會保障基金則向相關僱員發放相當於僱主實際支付的產假報酬與相關僱員依法有權取得的產假報酬之間的差額的補貼,上限為14日之基本報酬;
  • 持有澳門以外國家地區發出之出生證明或醫生證明,亦可申請補貼;
  • 持有澳門以外國家地區發出之出生證明或醫生證明,亦可申請補貼;
  • 女性僱員在下列情況下也有權享有產假,當符合申請要件亦可申請補貼:
    1. 如誕下死嬰,享有70日產假;
    2. 如屬懷孕超過3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至少21日至最多70日的產假;
    3. 如活產嬰兒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10日,且須保證該女性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70日的產假。
  • 倘同時符合社會保障制度出生津貼的申請要件,可一併提交出生津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