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聲明異議手續-無行為能力人士 (2012年撥款)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參與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

申請方式
親臨或由他人代交。

必須遞交文件
代理人除遞交聲明異議 (RP)及相關文件外,還須遞交下述文件。

法定代理人

1.聲明異議 (RP)
2.經代理人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法定代理人須遞交與參與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理人及參與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參與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

無法定代理人

親屬(參與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

1.聲明異議 (RP)
2.經代辦親屬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親屬須遞交與參與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4.參與人及親屬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參與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

提供照顧之人士

1.聲明異議 (RP)
2.經提供照顧者及證人簽署由本基金提供的聲明書(C/2)
3.需兩名為澳門居民之證人聲明其為照顧參與人的證明
4.參與人、提供照顧者及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參與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

備註事項
檢查表格是否已填妥及已簽署
三親等內血親,舉例如下:
- 第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 第二親等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第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姐妹
- 第三親等直系血親:曾祖父母、曾孫子女;第三親等旁系血親:父母的兄弟姐妹

附件文檔

聲明異議(RP)    [表格下載] / [填表樣本]
聲明書(C/2)     [表格下載] / [填表樣本]

法例網址
第31/2009號行政法規。[B.O. 42(I),19/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