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常見問題

獲分配款項的權利

1.   怎樣才能獲分配款項(即從政府財政盈餘中轉入個人帳戶的撥款)
參與人於備有獲分配款項當年的1月1日仍在生,且於該日前已具備參與人資格,倘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
例如2012年備有相關分配之款項,參與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獲分配:
a. 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年滿22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b. 2012年1月1日仍然生存;
c. 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2.   如何計算身處澳門的日數?
參與人身處澳門的日數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紀錄為準,只要參與人在一天內曾身處澳門,便計算為身處澳門1日。

3.   所計算之曆年內身處澳門不足183日,是否無法獲分配款項?
參與人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a. 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程度課程;
b. 因傷病住院;
c. 年滿65歲並以內地為常居地;
d. 受僱於已在本基金登錄的僱主,且被派往澳門以外地方工作;
e. 因長期患病或臥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癱瘓而常居內地;
f. 負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在聽取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意見後,得許可將非因上述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


啓動款項

1.   參與人是否需要一定條件才可獲得啓動款項的分配?每名參與人是否只可獲得一次啓動款項?
如參與人於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該日前已年滿22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於前一曆年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首次同時符合前述條件的參與人,且其個人帳戶從未獲得分配啓動款項,則可享有一次性獲分配啓動款項的權利。

2.   2010年撥款的一萬元與啓動款項是否一樣?
2010年撥款的一萬元視為啓動款項,已於2010年確定名單後轉入合資格參與人的個人帳戶內。

3.   例如2009年及2010年因身處澳門不足183日以致2010年及2011年不獲分配款項,而今年已符合分配款項的各項條件包括2011年身處澳門至少有183日的要求,按新法規是否除可獲得2012年撥款的六千元外,亦可同時獲得分配啓動款項一萬元?
是。如參與人的個人帳戶從未獲分配啟動款項,只要在任一曆年內同時符合啟動款項的條件,則可於該年享有一次性獲分配的啟動款項。按題述例子,於本年9月公佈確定名單後其個人帳戶將被注入澳門幣一萬六千元(包括一次性的啟動款項及2012年度撥款)。

  

聲明異議

1.   聲明異議有期限嗎?是否需要親臨辦理?
參與人填妥及親自簽署有關表格且齊備證明文件後,於2012年9月14日前交回或由他人代交至各服務地點。

2.   參與人不能簽名該如何處理?
如參與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上顯示不會或不能簽名,應在表格簽名處打手指模代替;如參與人因身體問題以致不能簽名,可在表格簽名處打手指模並註明不能簽名之原因。

3.   如參與人於201211日或之後死亡,或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聲明異議?
參與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兄弟姊妹、父母的兄弟姊妹)或提供照顧者代辦。

4.   去年已提交證明及聲明以內地為常居地的參與人,今年還需辦理聲明異議嗎?
對於65歲常居內地的參與人,去年已提交證明及聲明以內地為常居地並獲接納,且已辦理養老金或敬老金今年度(2012年)的在生證明,就2012年的撥款,參與人可自行聲明提出2011年仍常居內地,免除重新遞交證人或居住內地證明文件的手續。

5.   什麼人可以作為證人?
只要是年滿18歲的澳門居民,例如家人或朋友都可作為證人。

6.   直系親屬指哪些人士?
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曾孫子女及其配偶。

7.   在國內開設公司,自己是僱主,是否可以負擔在澳門的直系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工作為原因辦理聲明異議,應遞交什麼文件作為工作證明?
如參與人為自營或自僱人士,須提供於當地工作的營業或執業證明文件(例如:營業稅單、公司工商牌照,持牌人執照、營業許可等)。

8.   一直在外地工作,如已離職或以散工形式工作,應遞交什麼文件作為工作證明?
2012年撥款所計算的時段為2011年,如參與人於2011年曾受僱但現已離職,仍須遞交由僱主發出的離職證明(須註明參與人的身份資料、工作時段及職位、公司名稱及地址)。如參與人於2011年為散工人士,也須遞交各僱主發出的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