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及行政手续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女性僱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第8/2020号法律生效后3年内(即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处于以下任一法定有权享有产假的情况︰
    • 分娩;
    • 诞下死婴;
    • 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
    • 活产婴儿在女性僱员产假期间死亡。
  2. 发生第1点所指事实时,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与僱主已建立劳动关係超过1年

    註︰
    如属在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关係才满1年者,有权收取在劳动关係满1年后仍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基本报酬,属此情况,其僱主须支付当中至少56日产假报酬,倘有其馀有权收取的产假报酬,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补贴。

申请方式
透过填写专用表格 ,并携同以下文件办理申请:
  1.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

  2. 书面同意本基金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事登记局索取子女的出生登记资料;或
    提交子女出生登记证明影印本/出生简报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或
    提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执照的医生或僱主接受的医生所发出的医生证明影印本(须出示正本);

  3. 产假开始前最近三个月支付报酬单据(须出示正本),以供审批参考的用途

    註:
    • 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供产假开始前最近三个月的支付报酬单据,例子如下:
      (1) 于2022年5月2日分娩,产假期间为2022年5月2日至7月10日,则提交2022年2月至4月的支付报酬单据;
      (2) 于2022年5月2日分娩,产假期间为2022年4月25日至7月3日*,则提交2022年1月至3月的支付报酬单据。
      * 根据经第8/2020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係法》的规定,女性僱员有权因分娩而享受七十日产假,其中六十三日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其馀日数可由女性僱员决定全部或部分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享受。)
    • 如属因产假开始前处于全月无薪缺勤的特殊情况:
      (1) 申请人须书面补充说明开始处于无薪缺勤的具体日期(年/月/日);
      (2) 提供产假开始前最近一个月有上班月份及前两个月的支付报酬单据。
      例子1:2022年2月6日起无薪假至分娩日,则递交2021年12月、2022年1月及2月共三个月支付报酬单据。
      例子2:2022年2月1日至28日整月无薪假,3月有上班,其后于4月1日起再无薪假至分娩日,则递交2022年1月、2月及3月共三个月支付报酬单据。
  4.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本基金之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5. 如申请人需更新联络资料(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需填写  “个人资料更改表” ,或以  “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帐户登入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

  6. 如属活产婴儿在女性僱员产假期间死亡的情况,递交婴儿的死亡证明影印本(须出示正本)。

如属下列情况,另须补充相关文件:

情况

所需文件

1.

支付报酬单据上的收入由不同项目所组成

- 僱主须就各项目的性质、发放条件及计算方式另行作书面补充说明;

- 劳动合同或报酬协议。

2.

产假开始前最近一个月的支付报酬单据有显示属 “超时工作报酬、夜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的项目

须递交产假开始前最近六个月的支付报酬单据。

3.

支付报酬单据上的项目属 “按个人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 (例如:件工、私佣、激励奬金等)

产假开始前最近三个月的出勤纪录。

4.

支付报酬单据上的项目属 “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确定报酬” (例如:日薪、时薪、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膳食津贴或交通津贴等)

产假开始前最近一个月的出勤纪录。

代交申请

申请人如未能亲临递交申请,可委託他人代交。

申请期限
女性雇员分娩之日或其他法定有权享有产假的情况发生之日起计120日内。
申请地点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凼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照常办公)

审批时间及支付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将自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并交齐所需文件之日起计60日内对个案作出审批,并于作出批准决定后的翌月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补贴。
注意事项
  • 雇主须向合资格本地女性雇员支付至少56日产假报酬,社会保障基金则向相关雇员发放相当于雇主实际支付的产假报酬与相关雇员依法有权取得的产假报酬之间的差额的补贴,上限为14日之基本报酬;
  • 持有澳门以外国家地区发出之出生证明或医生证明,亦可申请补贴;
  • 女性雇员在下列情况下也有权享有产假,当符合申请要件亦可申请补贴:
    1. 如诞下死婴,享有70日产假;
    2. 如属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及根据具适当证明的医生建议,享有至少21日至最多70日的产假;
    3. 如活产婴儿在女性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则该产假延长至婴儿死亡后的10日,且须保证该女性雇员至少享有总数为70日的产假。
  • 倘同时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出生津贴的申请要件,可一併提交出生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