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及申报手续

1. 申报期

1.1 一般申报期

  • 长工 – 雇员工作季度首日至紧接供款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例:倘长工雇员1月20号入职,帐户持有人可于1月1号至4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登入系统办理申报手续。

  • 散工 – 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例:倘散工雇员1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帐户持有人可于1月1号至2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期间登入系统办理申报手续。

1.2 补充申报期(只适用于长工供款)

  • 聘用本地长工雇员之雇主,于缴纳当季供款的翌日开始至供款月最后一日,仍可透过「电子申报系统」补充申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本地长工雇员任职资料:
    I.   只可补充申报供款月前一个月最后14日内入职或离职的雇员资料;
    II.  在补充申报期内每一雇员只可申报一次入职或离职日期;
    III. 不影响已于「申报期」内申报的每一雇员供款份数及金额之资料。
     

2. 申报手续

  • 用户于「申报期」内登入电子申报系统,申报工作季度内的长工雇员任职变动情况/工作月份内的散工雇员工作日数。
  • 输入资料后,用户按「储存」,检查申报的雇主注册编号正确及按「确认储存」后,系统将储存已输入雇员任职资料,并生成「申报版本」。
  • 完成输入当季(长工)/当月(散工)所有雇员任职资料,须于申报期内由「主帐户」按「提交」,检查申报的雇主注册编号正确及剔选“与雇员已建立劳动关系”之声明,并按「确认提交」后,将资料提交至社保基金,方完成当季(长工)/当月(散工)的申报手续。
  • 倘当季本地长工雇员没有变动的情况,可直接于供款月首日下载凭单。
  • 倘长工雇员在入职或离职月份内因工作未满15天而无需为其缴纳供款,但主帐户仍须于相应之申报期内或补充申报期内,登入电子申报系统为其办理申报入职/离职日期手续。
  • 倘主帐户没有于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须于供款月份内到临本基金各服务点,办理当季(长工) / 当月(散工)任职雇员资料申报手续,以及缴纳款项。
      

3. 受益人登录

  • 与雇员建立首次劳动关系的雇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内为有关的雇员办理登录及供款。採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亦可于电子申报系统为从未于社保基金办理受益人登录之雇员办理受益人登录。用户可透过填妥电子版「受益人(本地雇员)登录申报表」,上载该雇员经扫描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电子档(须载有雇员签署的任职声明),并声明申报表内所填之内容已经员工核实正确无误,以完成受益人登录。
      

4. 上载声明书

  • 指定行业之雇主,可透过系统上载经该雇员签署之声明书电子档,以及倘适用之其他所需文件。
    I.   博彩中介人之声明书
    II.  个人保险代理人之声明书
    III. 个人保险代理人雇员之声明书
    IV.  家务工作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