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編號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其它單位/部門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呼吸系統職業病
手續辦理類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因呼吸系統職業病而引致受益人喪失工作能力或引致死亡之受益人作出承擔及補償,包括支付殮葬費用,而該疾病系由適用於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法律所規定。
申請方式
根據法例規定,該職業病患者資料須由具備該職業病活動範圍內,熟識該職業病之醫生知會勞工事務局,再由勞工事務局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服務承諾
收到勞工事務局送交的職業病通知筆錄及檢察院進行調解時間的通知並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後,由本基金之代理人參與調解。當本基金收到代理人的調解報告及賠償金額後,30日內透過公函回覆申請人審批結果。
備註事項
補償金金額:該等疾病由適用於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的法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