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的給付

服務編號

FSS5010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社會保障基金〔FSS〕- 基金發放處

其它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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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申請殘疾金

手續辦理類型

申請殘疾金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在澳門通常居住至少7年;

2. 已供款至少36個月;

3. 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證明處於殘疾狀況(如因一般疾病、意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暫時或長期絕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視為處於殘疾狀況)。

申請方式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3.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到社會保障基金網站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提交最近3個月內由澳門註冊醫生發出的因疾病或意外而影響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醫療報告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如殘疾評估登記證顯示屬重度/極重度殘疾的情況可免除提交);
4. (倘有)殘疾評估登記證影印本,連同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索取殘疾評估的健康狀況資料及證明文件影印本的“聲明書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6. 如委託他人代交,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如郵寄申請,須遞交申請人於當年度有效的在生證明文件正本。
 
 
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申請/代領殘疾金
倘申請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例如處於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服務承諾

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日期:由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獲安排接受本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

(備註: 應申請人要求延期及外訪檢查個案除外)

 

備註事項

注意事項:

1. 受益人可自預計符合有關要件之日起計提前最多一個月遞交申請;

2. 遞交申請後,社會保障基金會安排申請人於指定時間接受會診委員會之評估;

3. 殘疾金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發放;

4. 殘疾金恆常於1月、4月、7月、10月中旬發放當季三個月的給付;

5.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6. 受益人必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

7. 每年1月可獲發與其殘疾金金額相同之額外給付;

8. 如領受殘疾金期間有意就業,可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並按要求的時間作出申報,詳情請參閱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章程;

9. 倘受益人重新從事有薪酬工作,但沒有通知本基金停止殘疾金的發放或按時申報參與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且須償還於工作期間已收取的殘疾金款項。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後欲再次領取殘疾金,必須重新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的健康評估;

10.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法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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