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制度供款

服务简介

强制性制度供款适用人士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雇主注册
    首次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且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2. 强制性制度受益人登录
    雇主所聘用之雇员属首次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者。
  3. 缴纳本地雇员长工供款
    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4. 缴纳本地雇员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5. 补交强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届满60日后,逾期缴纳供款的雇主。
  6. 更改雇主注册资料
    已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7. 投诉雇主无供款
    雇员如发现雇主没有为其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及履行供款的责任,可作出投诉。
  8. 电子申报服务 – 啟动
    已于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有效雇主注册之雇主。
  9. 电子申报服务 – 中止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0. 电子申报服务 – 新增及取消主账户持有人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1.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长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2.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散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13.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4.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 供款事务处

服务办理地点:详细地址

查询电话:(853) 2853 2850

24小时语音热线:(853) 2823 8238

传真:(853) 2853 2840

电邮:at@fss.gov.mo

网址:http://www.fss.gov.mo

网上查询受益人编号:https://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s1s

透过登入〝一户通〞账户于社保网页查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社保服务:自助服务机服务内容及设置地点

补交强制性制度供款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在法定供款期限届满 60日后。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雇主/合法代表可亲临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务点办理:

  1. 补交供款申请表(格式FSS/DC-33)填表样本);(可于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2. 相应供款类别之供款凭单;
  3. 长工供款需附同本地雇员名表(无变动)或本地雇员变动情况申报表填表样本)(有变动);(申报表可于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4. 财政局职业税第一组M/2格式「登记表」影印本;
  5. 财政局职业税第一组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正、背面影印本;
  6. 倘雇主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注册,需递交雇主注册 / 更改资料申报表(格式FSS/DC-15)填表样本)及雇主所属类别之相关文件(可于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7. 倘所聘用的本地雇员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需递交该雇员的受益人(本地雇员)登录申报表(格式FSS/DC-7)填表样本)(申报表须由雇主及雇员签名,并盖上印章,家务工作者雇主无需盖章)及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可于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逾期供款者可到办理申请的地点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本票(票据抬头为「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以下款项:

  1. 供款: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1. 长工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2. 散工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人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人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2. 迟延利息:每月利率为所欠供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不足一个月亦按一个月计算,金额最少为50澳门元。
  3. 罚款:
    1. 按每一季度计算,科处不超过所欠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低为500澳门元。
    2. 倘雇主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注册或为雇员登录,按违法行为所涉及每一雇员,可被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审批所需时间

社会保障基金收到补交供款申请后,会向雇主寄发听证通知,倘雇主就欠交供款事宜有任何陈述或辩护,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计15日内以书面提出。期间届满后若收不到书面辩护,社会保障基金将依法处理补交供款申请,有关审批结果、缴纳款项之事宜将另函通知。


相关规范或要求

经社会保障基金批准后,雇主须由通知日起计15日内缴纳,并须同时支付所欠供款、迟延利息及罚款。逾期将透过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雇主并须承担该处因税务执行程序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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