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制度供款

服务简介

强制性制度供款适用人士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雇主注册
    首次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且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2. 强制性制度受益人登录
    雇主所聘用之雇员属首次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者。
  3. 缴纳本地雇员长工供款
    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4. 缴纳本地雇员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5. 补交强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届满60日后,逾期缴纳供款的雇主。
  6. 更改雇主注册资料
    已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7. 投诉雇主无供款
    雇员如发现雇主没有为其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及履行供款的责任,可作出投诉。
  8. 电子申报服务 – 啟动
    已于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有效雇主注册之雇主。
  9. 电子申报服务 – 中止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0. 电子申报服务 – 新增及取消主账户持有人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1.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长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2.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散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13.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4.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 供款事务处

服务办理地点:详细地址

查询电话:(853) 2853 2850

24小时语音热线:(853) 2823 8238

传真:(853) 2853 2840

电邮:at@fss.gov.mo

网址:http://www.fss.gov.mo

网上查询受益人编号:https://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s1s

透过登入〝一户通〞账户于社保网页查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社保服务:自助服务机服务内容及设置地点

缴纳本地雇员散工供款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供款期限: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1月份工作,便应于2月份缴纳供款。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雇主/合法代表可亲临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务点办理:

  1. 凭「强制性制度供款凭单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格式FSS/DC/Guia-6)」(填表样本)(须由雇主/合法代表签名及于「签署人姓名」之栏位以正楷填写姓名,并盖上印章*,及剔选(「✓」)「与雇员已建立劳动关係」之声明)到临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纳供款
  2. 倘受聘之雇员从未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须同时递交受益人(本地雇员)登录申报表(格式FSS/DC-7)填表样本)(须由雇主/合法代表及雇员签名,并盖上印章*)及雇员之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 家务工作者雇主无需盖章。
  3. 需根据职业税第一组M/2格式「登记表」申报之场所办理雇主注册及为雇员缴纳供款。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费用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1. 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2. 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审批所需时间

一般情况下,缴纳之供款于供款月翌月内完成处理。


备注/申请须知

  1. 强制性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2. 第4/2010号法律规定,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3. 雇主可透过社会保障基金网页网上服务查阅雇员是否已登录及其受益人编号。
  4. 即使雇员已领取养老金,雇主仍需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雇员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

相关规范或要求

  1. 逾期缴纳供款
    在法定缴纳期后60日内缴纳,须支付迟延利息,每月利率为所欠供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不足一个月亦按一个月计算,金额最少为50澳门元;如60日后仍不缴纳,除迟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计算,还可被科处不超过所欠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低为500澳门元。
  2. 不正当据有供款
    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社会保障制度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将之缴交予社会保障基金,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如实施犯罪者为法人,处最高360日罚金。
  3. 受益人逾期登录
    与雇员建立首次劳动关系的雇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内为有关的雇员办理登录及供款。违反者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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