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編號
服務簡介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
福利金:
养老金、残疾金。
津贴:
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
其他:
呼吸系统职业病。
注意事项: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的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 如受益人同时具备要件申领多于一项上款所指的给付,则社会保障基金应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 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一月份可获发相等于当月给付金额的额外给付。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執行單位
其它單位/部門
申請地點
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望德堂区办事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辦公時間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查詢方法
电话 :2853 2850
查询热线 :2823 8238 (24小时)
电邮 :at@fss.gov.mo
申请失业津贴
手續辦理類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处于非自愿失业状况;
2.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少15日内仍处于失业状况;
3. 在作出求职登记的季度前12个月中,至少有9个月以属强制性制度受益人身份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
4. 并无拒绝接受与其专业能力相符合的工作。
申請方式
2. 跨部门一站式服务:亲临劳工事务局服务点办理求职登记及《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时,可携同所需文件一并办理失业津贴申请;
3.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或委托他人代交文件。
申请文件(适用于上述申请方式第2点和第3点)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或影印本;
3. 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申请《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电子版)》回条”影印本(出示正本);
4. 公司离职信影印本(注明离职日期及原因,须具签名及公司盖章);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跨部门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本人前往劳工事务局服务点办理“求职登记”及“非自愿性失业津贴确认书”时,可携同上述所需文件(第3点除外)一併办理失业津贴申请。
如要委托他人代交失业津贴申请,则须携同上述所需文件前往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递交。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辦理時間
1. 自于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之日起至失业状况终止后30日内;
2. 如受益人的失业状况超越有权收取津贴的最长期间(90日),则最迟于该期间终止后30日内。
服務承諾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備註事項
发放期限:
1. 自求职登记日起计,每12个月为一期,发放失业津贴的时段是根据劳工事务局发出的确认书上所载的申请人符合要件的期间而定,且每期发放日数最长为90日;
2. 倘于12个月内已收取90日津贴,则自最后有权收取该津贴之日起计12个月后,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况下重新申请失业津贴。
注意事项:
1. 当失业状况终止(如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自己经营业务),必须在其开始后2日内书面通知社会保障基金;
2.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3.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