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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供款及权益归属
出稿日期 : 2025-06-02

  非强制央积金的公积金共同计划仅适用于受雇人士,由雇主自愿设立,本地雇员(以下简称“雇员")自愿参与,双方每月各自至少以雇员当月基本工资(即“供款计算基础")的百分之五进行供款。

  “供款计算基础"设有上、下限的规定,并与《雇员的最低工资》挂钩,现时供款计算基础上限为35,360澳门元,下限则为7,445澳门元。设立下限的理念为保障雇员,若雇员当月实际基本工资扣除供款后低于最低工资金额,雇员豁免供款,雇主仍需按雇员当月实际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进行供款。而上限则是顾及雇主雇员双方的负担,若雇员当月实际基本工资超出最低工资金额五倍,即高于供款计算基础上限时,则雇主及雇员均只需以供款计算基础上限的百分之五进行供款。

  设立了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可以取得自己全部的供款权益,而取得雇主的供款权益,需按供款时间及权益归属比率作计算。“供款时间"是指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供款的时间,而“权益归属比率"则指雇员有权取得雇主供款的比率:雇员供款时间满3年可取得雇主供款权益的30%、满4年为40%、如此类推每年递增10%,直至供款时间满10年,便可取得雇主全部供款权益。

  上述仅为非强制央积金的基本标准,制度允许雇主设定对雇员更有利的条款,例如:

  1. 供率比率:除了基本的百分之五供款外,设定高于百分之五的雇主供款比率。

  2. 供款计算基础上限:雇主不设定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即超出35,360澳门元的部分仍进行供款。(假设雇员每月基本工资为4万,如雇主设供款计算基础上限,则雇主每月最高供款额为35,360*5%=1,768澳门元;不设上限则雇主供款额为40,000*5%=2,000澳门元)

  3. 权益归属比率:雇员供款时间未够3年亦可取得雇主供款权益,例如雇员供款时间满1年可获取10%雇主供款权益。

  4. 供款时间:除了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供款的时间,亦将雇员未开始供款前的完整受雇期间纳入计算(即以“年资"作为“供款时间"),再以相应的权益归属比率去计算雇员可取得的雇主供款权益。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15)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