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实体是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服务提供者,其必须为获澳门金融管理局许可,在澳门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专门为管理退休基金而设立的公司。
基金管理实体可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将其已获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开放式退休基金,登记成为非强制央积金的投放项目,并提供设立公积金计划以及管理相关计划的服务。现时,共有7间基金管理实体已向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提供合共43项退休基金。
基金管理实体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公积金共同计划
处理设立公积金计划的申请
雇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首先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须向雇主介绍退休基金的内容,以及非强制央积金的规定,随后双方签订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设立合同。基金管理实体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设立合同副本、申请表及相关文件以提出正式申请。
开立供款子帐户
雇主设立的公积金共同计划由社会保障基金批准翌月首日起生效,有意加入的本地雇员(以下简称“雇员”)可透过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递交参与同意书,基金管理实体须在雇主缴纳首次供款前,为雇员开立供款子帐户。
缴纳及投放供款
雇主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上月的供款,基金管理实体须在供款子帐户内记录有关供款,并按雇主和雇员所选取的投放项目百分比,认购退休基金出资单位。
对通报雇员离职的处理
基金管理实体收到雇主提交雇员劳动关系终止的通知,须确认已收齐雇主雇员双方应缴的央积金供款,之后按权益归属比率计算雇员可取得的雇主供款结余,再按雇员的指示作相应的款项转移处理,然后取消供款子帐户。如雇员没有特别指示,基金管理实体则预设为其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
二、公积金个人计划
合资格澳门居民设立公积金个人计划的申请、开户和供款程序,基金管理实体须提供的服务与公积金共同计划基本一致。
三、支付央积金款项
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收到社会保障基金通知,有关居民的央积金提款申请获批准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相关子帐户的退休基金出资单位,记录结算所得金额,并向相关居民发放款项。
四、提供资讯
基金管理实体须按央积金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共同计划的雇主及其雇员,及个人计划的居民提供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资讯,且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已设立公积金计划的雇员或居民,提供有关其子帐户截至上一历年年底所记录的资讯。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基金管理实体及退休基金的资讯,可浏览非强制央积金资讯平台(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CPFPublic/Funds)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