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由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以及保留子帐户三类子帐户组成。子帐户内的款项在符合条件下可互相转移,本栏目将透过两期内容介绍转移规则,以下首先为大家介绍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款项转移。
首先,帐户拥有人必须设立公积金共同计划或公积金个人计划,才可将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款项,转到已开立于基金管理实体的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或仅可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下称“特定条件”),把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款项,转到政府管理子帐户。上述两种款项转移均须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且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以及必须转移整个子帐户的全部款项。具体程序如下:
款项由政府管理子帐户转出到供款或保留子帐户(款项转出)
帐户拥有人可以选择将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所有款项,转到一个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进行投资。社会保障基金收到申请,完成审批后会向基金管理实体发送款项及资料;基金管理实体在收到有关款项及资料起计十个工作日内,须认购退休基金出资单位,并记录到帐户拥有人的相关子帐户中。
款项由供款或保留子帐户转入到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入)
符合特定条件下,帐户拥有人可以选择将一个或多个供款或保留子帐户的款项,转到政府管理子帐户。社会保障基金收到申请,完成审批后会向基金管理实体发出结算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接获社会保障基金通知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并将款项转移至社会保障基金,及取消相关子帐户。
为便利居民,目前帐户拥有人已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网上平台,或社会保障基金网站“网上服务”等电子化方式办理有关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或转入的申请。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子帐户之间款项转移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account)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