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計劃適用於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受益人,且有意嘗試就業者。

正受領社保基金殘疾金的受益人,倘找到工作嘗試就業,可於試工開始後的30日內,填妥由本基金提供的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申報表,並遞交至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專區。

有關申報手續亦可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需遞交受益人簽署的申報表、受益人身份證影印本、及出示代辦人身份證正本。

按照“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的章程,每次試工皆須獨立作出申報,受益人分別最遲須於試工開始後的30日內,以及於試工終止或每次最長試工期限(90日)終止後的30日內向社保基金申報,才能參與計劃。

換言之,期限內未作出申報而從事工作者,視為於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同時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有關計劃的對象為正領取社保基金殘疾金的受領人,如受益人擬在申請仍在審批的期間嘗試工作,亦應向本基金作出申報,本基金將因應申請的審批結果及受益人的試工情況作出處理。

無論屬長工還是散工工作,只要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均應立即向社保基金作出申報。每12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兩次試工,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日數由試工開始之日起連續計算,即使實際工作日不連續亦然。另提請注意,建立勞動關係同時需要按相關規定繳納社保強制性制度供款。

如發現受益人在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但未有按照計劃規定作出申報,本基金將依法終止其殘疾金發放,受益人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試工計劃的主要目的是讓殘疾人士能夠有機會嘗試投入勞動市場,如發覺未能適應,只要如實向社保基金申報工作情況(包括開始及終止工作的時間),在試工期限內的短暫工作,對殘疾金的發放並沒有任何影響,也毋須重新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如工作超過試工期限(即試工日數超出每次最長期限90日,或試工次數超出每期兩次上限),受益人會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起,被視為已正式投入勞動市場,不再符合殘疾金的發放要件,故殘疾金會被終止發放。另一方面,如隨後停止工作,可向社保基金再次申請殘疾金,並接受會診委員會的評估,當符合要件,可重新獲發殘疾金。

參與計劃人士須最遲於試工終止或每次最長試工期限(90日)終止後的30日內向社保基金申報。

社保基金設有機制,倘參與計劃的受益人已終止試工/試工超過90日但沒有按規定作出申報,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受益人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超出試工期限規定者,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起,被視為已正式投入勞動市場,不再符合殘疾金的發放要件。其殘疾金自符合發放要件之最後一日的翌月起被終止發放,並須償還所有不當收取的款項。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是指:

a.  試工日數超出每次最長期限(90日),即第91日;或

b.  試工次數超出每期上限(兩次),即第三次工作開始之日。

舉例如下:

例子1 : 受益人於2020年1月2日入職,試工超過90日,最後一天符合殘疾金發放要件為2020年3月31日(即第90日),故給付自4月起終止發放。

例子2 : 受益人於2020年1月3日入職,試工超過90日,最後一天符合殘疾金發放要件為2020年4月1日(即第90日),故給付自5月起終止發放。

例子3 : 受益人於2019年11月1日入職,試工期間延續至2020年,且試工超過90日,最後一天符合殘疾金申領要件為2020年1月29日(即第90日),故給付自2月起終止發放。

例子4: 受益人於2020年2月1日進行第三次工作,最後一天符合殘疾金發放要件為2020年1月31日,故給付自2月起終止發放。

須注意: 就業計劃以每12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兩次試工,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者,被視為仍未能正式投入勞動市場,其殘疾金不會被終止發放,試工期間的殘疾金亦毋須退回。當受益人超出試工期限規定,才按照上述例子情況作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