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條件
首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人且其個人帳戶未獲得啟動款項的分配,享有一次性獲分配啟動款項金額澳門幣一萬元:
- 參與人於分配款項年度的1月1日仍在生;
- 且於該日前已具備參與人資格;
- 於分配款項年度的前一曆年內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參與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的認定,按經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過渡規定
根據第20/2011號行政法規,2010年已轉入參與人個人帳戶的撥款視為啟動款項。
首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人且其個人帳戶未獲得啟動款項的分配,享有一次性獲分配啟動款項金額澳門幣一萬元:
參與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時間的認定,按經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根據第20/2011號行政法規,2010年已轉入參與人個人帳戶的撥款視為啟動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