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声明异议手续-无行为能力人士 (2012年拨款)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参与人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

申请方式
亲临或由他人代交。

必须递交文件
代理人除递交声明异议 (RP)及相关文件外,还须递交下述文件。

法定代理人

1.声明异议 (RP)
2.经代理人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2)
3.法定代理人须递交与参与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理人及参与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参与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

无法定代理人

亲属(参与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

1.声明异议 (RP)
2.经代办亲属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2)
3.亲属须递交与参与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4.参与人及亲属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参与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

提供照顾之人士

1.声明异议 (RP)
2.经提供照顾者及证人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2)
3.需两名为澳门居民之证人声明其为照顾参与人的证明
4.参与人、提供照顾者及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5.公立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参与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文件

备注事项
检查表格是否已填妥及已签署
三亲等内血亲,举例如下:
- 第一亲等直系血亲:父母、子女
- 第二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孙子女;第二亲等旁系血亲:兄弟姐妹
- 第三亲等直系血亲:曾祖父母、曾孙子女;第三亲等旁系血亲:父母的兄弟姐妹

附件文档

声明异议(RP)    [表格下载] / [填表样本]
声明书(C/2)     [表格下载] / [填表样本]

法例网址
第31/2009号行政法规。[B.O. 42(I),19/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