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津貼
A. 申請條件
1. 社會保障基金的受益人倘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結婚時向本基金申請結婚津貼:
– 在結婚日所在的三個月季度前的12個月內已向本基金供款最少9個月;
– 正在領取本基金所發放的養老金或殘疾恤金。
2. 申請人須在結婚日起計60天內提出申請。
B.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寫及簽署專用申請表並攜同以下文件到臨本基金辦理申請手續:[填表指示]
1. 申請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
2. 結婚證明書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3.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號影印本(須屬指定銀行)。
C. 注意事項
– 倘配偶雙方皆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結婚津貼。
– 非本地僱員沒有權利享受本基金發放的任何福利。
– 登錄於本基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無權收取本基金之給付。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在公積金制度登記註銷後,方可收取本基金作出的給付,並以具備取得有關給付的要件為限。
D. 不適當收取津貼之償還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恰當收取的津貼,應自接獲通知日起計180天內退還給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