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
A. 申請要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受益人倘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向本基金申請養老金:
– 年滿65歲或以上,或年滿60歲並經本基金會診委員會證實為明顯早衰老;
– 在本澳常居最少7年;
– 已向本基金供款最少60個月。
B.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寫及簽署專用申請表格並攜同以下文件親臨本基金辦理申請手續:[填表指示]
1. 申請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2.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號影印本(須屬指定銀行);
3. 載有正確地址的文件(如現居所的水費單或電費單)。
C. 注意事項
– 非本地僱員沒有權利享受本基金發放的任何福利。
– 養老金、殘疾恤金、救濟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D. 發放之開始及維持
– 養老金的發放自遞交申請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開始計算。
– 受益人每年一月份可獲發放與其養老金金額相同之特別給付。
– 養老金之維持取決於每年一月份受益人能否證明其生存。受益人須於每年1月親臨本基金辦理生存證明手續(如因患嚴重疾病而引致無法外出親臨辦理,則須遞交澳門衛生局註冊醫生證明其仍然生存的證明,以便本基金跟進處理)。
E. 不適當收取養老金之償還
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適當收取的養老金,應自接獲通知日起180日內退還給本基金。
F. 受益人之死亡
倘受益人死亡,其去世月份的養老金及其他尚未收取的到期給付,將交予在其死亡後90日內首先提出申請的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逾期將不會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