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澳門僱員的保障,一九八九年澳門政府建立了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並於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三日成立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執行上述制度。社會保障基金隸屬經濟財政司,為財政及行政自治實體,主要經濟來源是僱主及僱員的供款、特別行政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收益1%的撥款、及本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

社會保障基金的最高決策單位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一名政府代表、以及勞資雙方各一名代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設:社會保障廳〈轄下分為基金發放處及供款事務處〉、行政暨財政處、資訊處及技術顧問。本基金並設有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

供款方面包括有:一般供款、非本地僱員供款、散工供款、公務員供款,自願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關於供款的責任,除自願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外,所有僱主均須為其僱員向社會保障基金登記及供款,而僱員可依法享有其福利。

社會保障基金除了本身的福利發放外,還有獲得來自行政當局的特別撥款,其主要是援助有特別困難的
本地失業者,以協助舒解他們經濟上的困難。
     
組織結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