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第6/2004 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對失業者之職業培訓津貼
失業者之就業津貼
聘用初次求職之青年津貼
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津貼
* 經社會保障基金建議並獲經濟財政司司批准後, 得隨時終止本規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