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
(第6/2004 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對失業者之職業培訓津貼

失業者之就業津貼

聘用初次求職之青年津貼

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津貼


* 經社會保障基金建議並獲經濟財政司司批准後, 得隨時終止本規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