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供款

申請要件:

    1. 停止工作的受益人;
    2. 辦理強制性登記及供款至少12個月;
    3. 最後一次供款至提出申請時未超過6個月。

申請手續:

受益人須填寫一份專用表格。在遞交表格時,須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以供核對。 [填表指示]

福利及津貼:

符合發放要件,有權享受養老金、殘疾恤金、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及補助金的額外給付。在自願供款期間,不獲發放失業及疾病津貼。

供款地點:

憑專用供款憑單,可選擇到以下地點繳納供款:

1.     社會保障基金大樓 可以現金、支票或銀行本票繳納(抬頭為“ 社會保障基金 ”);

2.     民政總署轄下之北區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以現金繳納;

3.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門商業銀行 以現金或自動轉帳方式繳納。

    

附註:逾期供款必須到社會保障基金大樓繳納。    

供款金額:

每人每月澳門幣45元,全數由受益人支付。當申請獲批准,供款由遞交申請表的月份開始計算,於14710月繳納上一季度的供款。

注意:

1.     逾期供款須繳納遲延利息。

2.     自願供款之繳納自受益人重新納入社會保障基金強制供款制度之月份起終止。